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三条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
鉴定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拟使用考评人员的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四条 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各鉴定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组织报名
鉴定站自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到指定地点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报送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准考证应贴有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鉴定站印章)。
第六条 组建考评小组
(一)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鉴定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受聘鉴定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三)考评小组成员在同一鉴定站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四)考评小组应接受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卷
鉴定站于实施鉴定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行业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试卷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对于暂未建立和颁布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部行业指导站组织编制试卷,经部鉴定中心审定后使用;也可由部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编制试卷。
试卷应采用保密方式以清样形式由专人发送。发送的主要内容为: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操作技能鉴定技术准备通知单等。
鉴定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考前准备
依据考生数量及任务要求,鉴定站应按时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场地及必要的鉴定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鉴定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九条 实施鉴定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十条 呈报鉴定结果
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行业指导站,同时将《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报部行业指导站审核。
第十一条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的核发按照《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鉴定站负责打印《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并将证书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
每次鉴定完毕,鉴定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1.《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2.《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3.《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4.《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5.申报人员《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6.鉴定公告(通知);
7.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8.鉴定考生试卷(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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