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五条 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七条 考评人员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经省级农业(含种植业、农机、农垦、畜牧、兽医、渔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行业、乡镇企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或农业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组织,部鉴定中心进行资格认证,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第十条 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由部鉴定中心综合管理,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指导站具体负责考评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鉴定站可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第十六条 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站从事同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 实行“培考分开”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评估制度。鉴定站应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考绩档案,并对考评人员进行年度评估。
第五章 换 证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应申请换发证书(卡)。
第二十一条 资格有效期满的考评人员,一般须经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人员资格后,获得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二十二条 在资格有效期内,考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鉴定站初审,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部行业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第二十四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聘期内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先进个人表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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