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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公布养老保险改革有三大变化


2011年01月21日

  3月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配套政策主要内容。

  此次改革的核心是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其工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紧密挂钩,多工作、多缴费的劳动者就会多得养老金。

  养老保险改革有三大变化:

  第一,缴费基数变化。缴费基数高低与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挂钩。以前都以2006年职工最低工资为缴费下限,现在下限调整为200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二,基本养老金计发与缴费年限关系更密切,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越多。缴费必须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第三,鼓励延长工作时间。现在退休年龄不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就有差别。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改革后的北京市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关系密切,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养老金越多。

  同时,本市新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即由目前的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2006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考虑到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北京市规定:2007年度缴费下限调整为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

  另外,本市还首次以法令形式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缓解缴费基数调整带来的压力,劳动保障局规定了调整缴费基数的五年过渡办法: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可逐步过渡到位。2007年可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选择45%;2009年可选择50%;2010年可选择55%;2011年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从22%下调为20%

  新的养老保险办法,还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0%。

  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今后可查

  新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中还增加了养老保险缴费查询的规定。市社保经办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发布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企业如不依法参统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将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有关名词解释

  新人:是指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为“新人”。

  中人:是指2号令实施前(998年6月30日)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人”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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