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后,北京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将不再接收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对于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将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
一、接转手续:档案材料不清楚不接收
与10年前北京出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昨日下发的通知增加了多项内容。在流动人员档案接转手续上,新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不得接收。
二、档案管理:长期失去联系终止托管
同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失去联系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积极与托管单位或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接续人事关系。
对长期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三、档案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此外,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档案管理收费收入和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与“人事代理”等服务项目收费严格区分,不得混收、代收。档案收费要用于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不能挪作他用。
四、管理机构:增加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在档案管理机构上,新通知范围有了扩大。除了原来规定的市、区、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外,还增加了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等,但新增的这些机构只限于管理本行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据了解,市人事局将分批公布北京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才服务机构名录。
流动人员档案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直接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及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人事档案;
8、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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