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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工作程序


人才交流处
2011年01月01日

  一、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条件

  夫妻双方均达到晚育年龄的(即女满24周岁,男满25周岁),且在“中心”存档的女方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可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须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户口本(户口为我中心代管集体户人员,须先将户口转出方可办理《生育服务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存档凭证或IC卡。

  3、男方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初婚(或再婚)无子女证明。

  4、属于再婚无子女的,还应出具《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三、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程序

  1、填写办理一胎《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经办人在《生育服务证》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初婚无子女”。

  3、到男方所在单位计生部门或人事、组织部门签字、盖章。到女方档案所在街道的计生部门签字、盖章。

  4、按计划出生的初婚一胎婴儿,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女方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后,到户口所在街道盖章领证。

  独生子女费的领取:父母双方单位可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将《申请表》交双方单位各一份(放入本人档案);父、母方在中心存档的,中心出具存档证明后,到户口所在街道领取独生子女费。

  四、其他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3、《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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