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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龄审定程序


人才交流处
2011年01月01日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存档人员可委托“中心”办理工龄审定手续

  档案由机关或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出后直接到“中心”存档的。

  二、办理工龄审定所需材料

  (一)由机关或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出需出具证明,证明格式如下:

  证        明

  ***同志从**年**月到***年**月在我单位工作。我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该同志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在我单位工资发至***年**月,依据当地社保政策,我单位未纳入社保范围,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该职工在我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人事章)

  ****年**月**日

  (二)由事业单位调出者还需出具《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三)如单位性质不明显的还需提供原单位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档案中事业单位的记录要清晰,需具备如下材料

  (1)事业单位履历表,

  (2)事业单位历年年度考核表,

  (3)事业单位调资表。

  三、办理程序

  1、凡由我中心负责办理工龄审定的存档人员,均需做工龄审定登记,审定后可缴纳社会保险;

  2、存档人员于次月10日后(限每月20日前登记的)可来电查询工龄审定结果。确认已办理工龄审定的即可到中心办理各项保险。

  四、哪种情况不需要“中心”办理工龄审定

  1、档案由企业转至“中心”;

  2、档案由事业单位转至“中心”,但在到事业单位工作前曾在企业工作过,且1992年10月之后才由企业转至事业单位。

  3、档案于2003年1月1日后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至“中心”,其工龄由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认定。

  上述人员档案转至“中心”后,从档案转入之月起交纳各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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