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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委托立户工作程序


人才交流处
2011年01月01日

  一、范围和条件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工商部门注册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有关部门注册、批准的外省市驻京机构及跨国公司总部,均可到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存档立户手续。

  二、申报材料

  1、委托存档单位持在工商部门注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持法人证书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驻京机构及跨国公司持在京有关部门注册的合法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需提供存档人员的准确姓名及档案所在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具体名称。

  三、办理程序

  1、委托立户单位填写《集体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2份,由“中心”统一编号,委托单位、“中心”分别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请各委托单位妥善保存,单位名称变更或撤户时,须将委托单位保存的一份交回)。

  2、缴纳委托存档立户费200元,存档费按20元/月/人计算。档案转入后缴纳当年档案管理费。

  3、“中心”实行IC卡档案综合管理系统,一人一卡,每卡收工本费20元。

  四、名称变更

  委托存档单位因故名称变更时,须持单位介绍信、原《集体人事代理协议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中心”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并留下新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五、撤户

  委托存档单位因故办理撤户手续时,须持单位介绍信、《集体人事代理协议书》办理人事代理协议注销手续,同时将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全部调出或转为个人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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